助医和助残对象:
一、本区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难以治愈的;
二、患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九种重大疾病,享受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支出后,个人自负部分家庭承担特别困难的;
三、患有精神和肢体等残疾的人员;
助医和助残标准:
一、常年定额医疗扶助卡:一般每卡1000元,最多不超过1500元;
二、民营医院专项出资发放的助医专用卡,尊重发放医院提出的救助对象和发放范围,每年卡内金额一般为400元—600元;
三、对有监护条件的精神病患者,为控制病情,需常年服药的,一般每卡每年1000元,最多不超过1500元;
四、对有监护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在确定名额的前提下,凡符合住院条件的每人每年住院费用4000元—6000元;
五、对没有享受医保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困难家庭,主要劳动力当年患恶性肿瘤;白血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血友病、红斑狼疮;重性精神病;重性尿毒症;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;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、心脏组织缺损;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;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;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等重大疾病者,一般一次救助控制在5000元—10000元,最高不超过20000元,一年内不超过二次;
六、对虽然享受医保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,困难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当年患恶性肿瘤等上述九种重大疾病的,一次性救助一般在5000元—8000元,最高不超过15000元,一年内一般救助一次;
七、对长期患慢性疾病(以医疗单位书面诊断意见为准),治疗自负部分有困难的,每人一次性救助一般在3000元以内;一年一般不超过两次;
八、定向冠名基金捐款人提出救助对象和金额的,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,可参考上述救助标准,一般单人单次不超过20000元;救助总额不超过捐赠人当年捐款总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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